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不宜辦理抵充;至於指配至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不宜辦理抵充;至於指配至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不宜辦理抵充;至於指配至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內容
一、查本部81年7月10日台(81)內地字第8185020號函釋規定,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之公有持分土地部分,為抵繳稅款者,不得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係考量避免影響私有持分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權益,且執行迄今尚無爭議或困難,從而該函釋仍予以維持,繼續適用。
二、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因抵稅地之處理得款,係屬稅款收入,不宜辦理抵充;至於指配至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因仍需由需地機關辦理有償撥用,並無稅收無法實現之問題,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