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原位置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坐落範圍之土地及其法定空地。惟實務上土地分配作業尚須考量同街廓內其他土地分配情形
要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原位置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坐落範圍之土地及其法定空地。惟實務上土地分配作業尚須考量同街廓內其他土地分配情形
要旨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原位置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坐落範圍之土地及其法定空地。惟實務上土地分配作業尚須考量同街廓內其他土地分配情形
內容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其目的在維持合法建物繼續存在,避免因重劃後土地面積減少或建物所占位置分配與他人而需拆除,以保障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另參照本部65年4月29日臺(65)內地字第673645號函,凡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坵形後,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爰前開規定所稱原位置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坐落範圍之土地及其法定空地。惟實務上土地分配作業尚須考量同街廓內其他土地分配情形,是以合法建物分配作業,仍須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