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揭示比較標的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等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要旨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揭示比較標的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等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要旨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揭示比較標的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等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內容
一、有關各比較標的之明確地段地號或門牌地址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後續蒐集、處理及利用該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關規定等節,請依法務部102年4月19日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意旨辦理。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必要時,得查閱其業務記錄簿…」不動產估價師於估價作業所需進行之個別因素調整,仍須依個案性質確實進行個別因素分析,各比較標的明確標示資訊即使未於估價報告書中呈現,仍屬估價工作記錄之一部分,不動產估價師自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暨上開規定踐行估價程序及資料保存作業,並配合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檢查作業。
三、至若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估價報告書時,確有對個別因素調整加以審查、需了解明確標示資訊者,如不涉及對外,且能注意遵守個資法,請各單位本於職權處理之。
附件 法務部102年4月19日函內容
一、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案例資料,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方式予以呈現,仍屬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查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該等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服務業者、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等有關單位蒐集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規定參照),上開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案例資料,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方式予以呈現,雖以該資料尚無法直接識別個人,惟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即得識別該特定個人,故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二、所詢不動產估價師若於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上揭示比較標的之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是否符合個資法之規定,析述如下:
(一)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處理部分: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如前所述,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地政機關等有關單位蒐集之,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係基於不動產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七)蒐集及處理上開個人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參照),其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7款之規定。
(二)有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部分:不動產估價師於完成估價後,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其中報告書中之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之利用,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製作報告書表對外提供時,揭示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恐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個資法所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要件規定,並應符合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則製作報告書表對外提供時,本應依同規則第17條以真實確切方式為之,惟將明確之地段地號及地址揭示之,似不符合比例原則。另如去識別化後,該資料既已無法識別個人,自非屬個人資料而無個資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至所指「於政府機關或公會內部審查作業時」意義為何,尚有未明,請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