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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定調解調處程序雖無明文規定次數之限制,惟若於調解調處不成立後仍許反覆調解或調處,將使人民之訴訟權於無形中妨害其行使(參照憲法第16條)。本案原呈所稱調處之一八一件既已經調處不成立有案,即已終結調處程序,依上說明自無許其重加調處之理。」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