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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5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定調解調處程序雖無明文規定次數之限制,惟若於調解調處不成立後仍許反覆調解或調處,將使人民之訴訟權於無形中妨害其行使(參照憲法第16條)。本案原呈所稱調處之一八一件既已經調處不成立有案,即已終結調處程序,依上說明自無許其重加調處之理。」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由行政院於民國 45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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