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會議日期 45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要旨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定調解調處程序雖無明文規定次數之限制,惟若於調解調處不成立後仍許反覆調解或調處,將使人民之訴訟權於無形中妨害其行使(參照憲法第16條)。本案原呈所稱調處之一八一件既已經調處不成立有案,即已終結調處程序,依上說明自無許其重加調處之理。」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