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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會議日期 44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要旨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內容

交據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查租佃爭議事件,經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處理後,如原告撤回其訴,使其因移送所生起訴之效力消滅,於業經調解調處之效果不生影響,故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時,無須再經調解調處之程序,惟所謂同一事件,乃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之情形而言,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此種案件,應再經調解調處後始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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