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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領公地繳清地價前,因公共需用,准予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放領公地繳清地價前,因公共需用,准予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要旨

放領公地繳清地價前,因公共需用,准予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內容

查「放領地價以79年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分15年每年上下2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為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續辦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第3期地價後,始因道路開闢需供公用,如經查明無放領辦法規定得撤銷承領之情形者,為考量承領人之權益,應准予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需地機關辦理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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