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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不發給人口遷移費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不發給人口遷移費

要旨

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不發給人口遷移費

內容

關於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因徵收公告之日已無人口設籍居住之情形,不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發給人口遷移費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如於徵收公告開始日前遷出者不發給人口遷移費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