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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

要旨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

內容

按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有關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經行政法院認屬公法上請求權,亦經法務部93年8月5日法律字第0930023925號、95年3月16日法律字第0950007307號及96年6月5日法律字第0960012171等號函示有案,仍請依照該部上開函示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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