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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要旨

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另本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118號函釋略以:「...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後已不具營業員資格,...。」是依上開規定,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取得營業員資格;又查上開條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在職進修,提升專業知能,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故尚不得以該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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