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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共有土地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要旨

共有土地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本案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該共有土地,其服務報酬之計收自應依委託契約書約定由委託人支付。至於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者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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