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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助理員所具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之認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登記助理員所具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之認定

要旨

登記助理員所具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之認定

內容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專科同等資格證明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專科同等資格證明書,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2科,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4科中至少2科,合計12學分以上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登記助理員所具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之認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登記助理員所具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之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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