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要旨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要旨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
內容
公有耕地承租人或承領人於承租(領)土地上興建設施,除經認定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外,其興建房屋居住或設置墳墓、土地公廟及其他非耕作之用者,應認定屬「非自為耕作」,原訂租約無效或應予撤銷承領。至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設施認定標準,比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按「國有出租耕林養地同意興建相關農業林業養殖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0年11月29日廢止,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100年11月29日發布「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