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內政部95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0950017125號函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估價業務,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所為之行為,無須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