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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內政部95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0950017125號函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估價業務,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所為之行為,無須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重劃前、後地價若係「委託」查估時,仍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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