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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要旨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內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91年1月30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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