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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

出處

最高法院四八臺上字一九一九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被上訴人公司非以保證為業務,其負責人違反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保證,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十九號解釋其保證行為對於公司不生效力,則上訴人除因該負責人無權代理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受損害時,得依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外,並無仍依原契約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負其保證責任之餘地。

(最高法院四八臺上字一九一九號判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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