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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

要旨

無權代理所為之保證得請求賠償但不負原契約之保證責任

出處

最高法院四八臺上字一九一九號判例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被上訴人公司非以保證為業務,其負責人違反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保證,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十九號解釋其保證行為對於公司不生效力,則上訴人除因該負責人無權代理所為之法律行為而受損害時,得依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外,並無仍依原契約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負其保證責任之餘地。

(最高法院四八臺上字一九一九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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