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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設置之經理人不因其為法人而適用民法上有所差異

要旨

公司設置之經理人不因其為法人而適用民法上有所差異

出處

最高法院四二臺上字五五四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五十五條定有明文,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總經理或經理,亦為公司法(舊)第二百十四條所明定,故公司所設置之經理人法律上既未另設限制,自不能因其為法人而有所差異。(最高法院四二臺上字五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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