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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出席人數與表決權得於章程訂定較法定額為高

要旨

股東會出席人數與表決權得於章程訂定較法定額為高

出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0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本法(舊)第二四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六四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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