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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所準用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其準用之結果,亦僅董事對於會議(指董事會)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而已,非謂董事會之召集權人,享有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之權限。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