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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要旨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所準用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其準用之結果,亦僅董事對於會議(指董事會)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而已,非謂董事會之召集權人,享有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之權限。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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