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要旨
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決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不得加入表決,非謂董事會之召集可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所準用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其準用之結果,亦僅董事對於會議(指董事會)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而已,非謂董事會之召集權人,享有不通知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出席之權限。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