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及監察人之報告,乃股東會之權利而非義務。雖未查核,但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之情形迥不相同
要旨
股東會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及監察人之報告,乃股東會之權利而非義務。雖未查核,但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之情形迥不相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等是,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及監察人之報告。但此乃股東會之權利而非義務,雖未查核,亦難指其有何違反法令。至於董事會造具送股東會請求承認之表冊內容如有不實或其他舞弊,乃係董事應否負民刑事責任之另一問題,股東亦得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檢查公司之帳目,此與股東會決議違反法令之情形迥不相同。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