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經貴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自報停工後是否須檢具試車計畫書審核通過,始得試運轉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經貴局處分並限 期改善,自報停工後是否須檢具試車計畫書審核通過,始得試運轉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經貴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自報停工後是否須檢具試車計畫書審核通過,始得試運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命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經主管機關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其試車、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案貴轄財團法人○○基金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貴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自報停爐檢修在案,應依前揭規定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環保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