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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補申報96年至98年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補申報 96 年至 98 年空氣污染防 制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補申報 96 年至 98 年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二、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14388A 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一、行業製程排放係數」之「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規定,製程為「孔版印刷程序」之油墨用量(公噸)估算基礎者,其揮發性有機物單位排放強度之係數為 653.000 公斤/油墨用量(公噸);製程為「其他印刷相關程序或使用低污染性油墨者」,以「含揮發性有機物用量」為估算基礎,單位排放強度之係數為 1000.000V(V 係指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百分比),所稱「低污染性油墨」係指大豆油墨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查 A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A 公司)係於 98 年 5 月 14 日經本署環境檢驗所以環署檢字第○○○○號函許可增加空氣檢測類之「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檢測方法編號:NIEAA717.10C)檢測項目,爰此,A 公司自取得該許可後,方可接受委託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檢測工作。

四、惟來文所附之檢測報告資料,A 公司檢測□□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 年 5 月 29 日所送 UNINK 樣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項目之檢測時間,係為 96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7 日,當時尚未獲本署環境檢驗所許可具有檢測「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之資格,該份報告資料僅屬參考性質,無法作為採認 UNINK 為低污染性油墨,而其油墨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計算應依「其他印刷相關程序或使用低污染性油墨者」係數 1,000V 計算之。

五、倘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確能提出足以證明並經認可 UNINK 屬低污染性油墨之檢測結果報告文件者,則其 96 年至 98 年之空污費,得採依係數 1000V 計算;如無法提出者,仍應以公告係數 653.000 公斤/公噸(油墨用量為估算基礎)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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