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函詢樹木粉碎機引擎是否有相關環保法規規範一案
要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函詢樹木粉碎機引擎是否有相關環保法規規 範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函詢樹木粉碎機引擎是否有相關環保法規規範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移動污染源係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係指除移動污染源外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業已明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之污染源類別。
二、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擬購置之樹木粉碎機,非因本身動力改變位置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禁止發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之逸散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行為,以及使用之汽油或柴油等液體燃料,應符合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之含硫分等成分限值。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