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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 ,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 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基金會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貴府處以按日連續處罰,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及裁罰依據似未明定其法律效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貴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貴府 100 年 2 月 22 日府環字第 1000023396 號函附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經本署 100 年 7 月 1 日環署訴字第 1000021388 號函附訴願決定書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理由四、略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項內容,似未就未經許可擅自試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明定其法律效果,得否逕依同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裁罰…」。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56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第 1項經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另依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節重大係指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又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命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

三、有關本案○○基金會經貴府處分限期改善,改善期限屆滿前自報停爐檢修,其試車計畫未經貴府核准即進行試車,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疑義一案,本署前於 99 年 8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65323 號函釋示在案,業已說明○○基金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貴府處分並限期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貴府環境保護局自報停爐檢修在案,其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未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申請復工,且試車計畫亦未經貴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即進行試車作業,已符合同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節重大情形,得依同法 56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四、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規定,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不在此限。本案○○基金會於改善期限屆滿前自報停爐檢修,如未經貴府環境保護局查驗屬實,得依前述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五、另查「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是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是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故如主管機關於行為人未完成改善前,怠於盡其督促行為人改善之權責,迨行為人已申報完成改善後,主管機關始行使其職權,開單就限令改善期滿後,申報完成改善前之期間內,按日連續處罰,顯已失其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不能不謂為權力之濫用,自屬違法,本署已於 100 年 7 月 12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54440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案。

六、本案貴府於 100 年 2 月 22 日始對○○基金會自改善期限屆滿後查驗日(99 年 5 月 30 日)至試車計畫書送審日(99 年 6 月23 日)共 25 日之「過去」違規行為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顯已失其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爾後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對公私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貴府查驗非屬實者,於執行按日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必須於未完成改善之日起逐日作成,並送達該公私場所,始能發揮督促改善之作用,以達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改善之目的。

七、爰此,本署 99 年 8 月 6 日函釋示內容與前揭訴願決定內容並無扞格之處。請貴府本權責辦理本案後續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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