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之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條文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之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條 文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之相關法規規定及公告條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
二、本署推動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制度,主要係藉由主管機關事前審查,確保業者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始准其設置、變更或操作,並將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規要求納入許可證內容規範。倘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者,始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方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三、倘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始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定期檢測及申報,並將公告應定期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及頻率納入操作許可證規範。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製程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