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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及熱煤加熱程序(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熱程序 (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 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熱程序(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者,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測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並得納入其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予以規範。

二、本署業已公告第 1 批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屬第 3 級者,應每年檢測 1 次,第 2 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 1 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上述內容已明定固定污染源應實施定期檢測之頻率及檢測時間。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煤加熱程序(M03) 等 2 張操作許可證,均為本署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倘經貴局查明該公司 2 製程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分別處分,非屬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所轄皇○○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及熱煤加熱程序(M03)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未依期限執行定期檢測,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單一行為疑義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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