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7條第3項所認定查驗事項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3 項所認定查驗事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7 條第 3項所認定查驗事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性能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另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依同準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二、本案貴轄業者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檢具改善後檢測合格報告及改善措施,經審查該檢測報告雖已合格,惟改善措施未臻完善,難達污染源改善並維持合格狀態之目的,倘經貴局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得處以按日連續處罰,倘貴局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其起算日係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倘於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後,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