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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處分對象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函詢貴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處分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之處分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主要為「禁止(空氣污染)之行為」規定,並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及有從事該條各款規定「積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虞者,應依法處罰該行為人,而本署 85 年11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67007 號函釋(諒達),則係依前述規定說明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承包商有積極行為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相關禁止之行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合先敘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 1 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三、本案貴局函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臭味,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處分對象有疑義一節,建請貴局參考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先釐清所提○○污水處理設施究應由起造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有管理及督導之責,及確認其確有積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行為,始可判定處分對象。請貴局依個案具體事實查明後,本權責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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