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針對所轄車行之機車遭租賃人侵占至今尚未歸還並經法院判決在案,該車輛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之告發處分對象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針對所轄車行之機車遭租賃人侵占至今尚未歸還並經法院判決在案,該車 輛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之告發處分對象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針對所轄車行之機車遭租賃人侵占至今尚未歸還並經法院判決在案,該車輛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之告發處分對象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及相關公告之規定,出廠滿 5 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每年應實施排氣定期檢驗,故機車所有人每年應於行照發照當月份及前、後各 1 個月(計 3 個月)之檢驗期限內,赴認可之定檢站進行車輛排氣檢驗。另查同法第 67 條及相關裁罰準則規定,未依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 2,000 元罰鍰。

二、再查行政程序法第 9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另依同法第 3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故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且所憑之證據,須確實證明行為人違法事實之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罰鍰處分,尚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式,推定其違法事實。

三、綜上所述,本案之裁處對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暨第 67 條之規定,應為車輛所有人,惟車主提出車輛遭租賃人侵占之判決主文致無法辦理排氣定期檢驗之證明文件,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經貴局查證屬實,車輛確遭侵占無法實施排氣定期檢驗,建議予以免罰。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針對所轄車行之機車遭租賃人侵占…」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