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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 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二、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內容,本署於 91 年 2 月 26日核准之「○○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共計新增 88T/D 焚化爐、25T/D 廢溶劑蒸餾系統、15T/D 廢液焚化爐、150T/D 污泥乾燥系統,惟目前僅完成 88T/D 焚化爐,故未達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每小時 4 噸之處理量,故僅須符合 0.5ng-TEQ/Nm3,不應適用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 0.1ng-TEQ/Nm3 之疑義一節,查○○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於91 年 2 月 26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10002576 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其定稿本第 4-25 頁表 4.3.2-1 預估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為

0.1ng-TEQ/Nm3 。爰此,前揭表 4.3.2-1 所示即為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之承諾值,即應依前揭規定,將該承諾值納入該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本案業經貴局 102 年 6 月20 日函復該公司在案。

三、另查○○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由經濟部工業局轉送「○○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署審查,其變更事項包含將前項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自 0.1ng-TEQ/Nm3 變更為 0.5ng-TEQ/Nm3,經召開 2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略以:「補正後再審」,開發單位迄今尚未提送補正資料至本署審查,即該公司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承諾值並未變更。本案請貴府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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