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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 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廢氣中戴奧辛排放限值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二、貴轄○○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內容,本署於 91 年 2 月 26日核准之「○○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共計新增 88T/D 焚化爐、25T/D 廢溶劑蒸餾系統、15T/D 廢液焚化爐、150T/D 污泥乾燥系統,惟目前僅完成 88T/D 焚化爐,故未達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每小時 4 噸之處理量,故僅須符合 0.5ng-TEQ/Nm3,不應適用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 0.1ng-TEQ/Nm3 之疑義一節,查○○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於91 年 2 月 26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10002576 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其定稿本第 4-25 頁表 4.3.2-1 預估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為

0.1ng-TEQ/Nm3 。爰此,前揭表 4.3.2-1 所示即為該廠空氣污染物排放設計濃度之承諾值,即應依前揭規定,將該承諾值納入該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本案業經貴局 102 年 6 月20 日函復該公司在案。

三、另查○○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由經濟部工業局轉送「○○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回收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署審查,其變更事項包含將前項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自 0.1ng-TEQ/Nm3 變更為 0.5ng-TEQ/Nm3,經召開 2 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略以:「補正後再審」,開發單位迄今尚未提送補正資料至本署審查,即該公司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濃度承諾值並未變更。本案請貴府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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