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
要旨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係指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又該標準之適用對象,包含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石化製程之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等,主要是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或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君檢具精製軟棕油(CNSNo.68956-68-3)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表示依該資料表內容顯示,軟棕油之沸點高於攝氏 300 度,不溶於水,經加熱後亦無產生揮發性有機物之疑慮一事,倘該精製軟棕油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上,則非屬前揭排放標準所稱之揮發性有機物。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函復○○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