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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係指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又該標準之適用對象,包含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石化製程之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等,主要是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或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君檢具精製軟棕油(CNSNo.68956-68-3)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表示依該資料表內容顯示,軟棕油之沸點高於攝氏 300 度,不溶於水,經加熱後亦無產生揮發性有機物之疑慮一事,倘該精製軟棕油在 1 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250 度以上,則非屬前揭排放標準所稱之揮發性有機物。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函復○○君。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轄○○君函詢有關精製軟棕油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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