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航空噪音防制區土地使用類別限制一案
要旨
有關函詢航空噪音防制區土地使用類別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航空噪音防制區土地使用類別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降低航空噪音對環境之衝擊,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署於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土地使用目的與噪音防制需求相衝突,亦即避免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住宅等敏感場所在未考量航空噪音影響之情形下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新建相關設施,導致學生及相關民眾遭受航空噪音影響。
二、另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中,明定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劃定為住宅區,其目的即為避免民眾實際居住於高噪音影響區域內,以減少高噪音曝露所產生之健康危害。
三、綜上,有關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是否可劃定為商業區並作為住宅使用 1 節,應依前述說明辦理,以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案請貴局查明並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