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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負責人變更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負責人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負責人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另依同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因此,目前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於建造初期多為起造人,俟達法定條件成立管理委員會後,才變更為管理委員會,合先敘明。

二、本案岡○○志新城甲區,原由起造人取得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因達法定條件才成立管理委員會,其性質上,與事業主體變更不同,並不適用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786 號函之釋示內容。本案基於社區特性及簡政便民,請以許可文件變更方式辦理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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