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石方堆(棄)置場設置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所產生廢水之沉砂池,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證(文件)是否須試車疑義。
要旨
土石方堆(棄)置場設置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所產生廢水之沉 砂池,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證(文件)是否須試車疑義,釋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土石方堆(棄)置場設置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所產生廢水之沉砂池,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證(文件)是否須試車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事業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執行試車。前述廢(污)水處理設施係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章規範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其功能需經試車測試確保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者。
二、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之規定,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包括清洗車輛進出輪胎廢水)所產生之廢水。該沉砂池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章規範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無須進行試車,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證(文件)時,不需檢附試車計畫書。另該等事業檢測申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5 條第 2 款規定,應申報每月洗車台產生之廢水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等事項,無需申報排放廢水水質、檢測當日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