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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放流口周界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該平台之設置方式,應綜合考量採樣人員之安全性及放流水代表性。

二、依據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規定,事業廢水採樣包含抓樣及混樣二種方式,如事業之放流口有過寬或過深情形,採取抓樣有無法取得代表性水樣疑慮,主管機關應考量個案情形,以混樣方式進行取樣,並配合混樣之取樣位置要求設置採樣平台,另可比照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中河川採樣規定,規範採樣寬度或深度並登載於許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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