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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款後段規定,「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其中「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本署曾以 92年 2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12232 號函示:「係指原作為廢棄物處理用途之設施因故不再處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許可,擬申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者」。

二、「撤銷」係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依本署 98 年 6 月 23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49522 號函暨 99 年1 月 11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03401 號函,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許可,應指已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廢棄物處理或清理許可證者。故事業購買經「撤銷」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廠房及設備,自不符合「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三、「廢止」係指合法行政處分因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有變更或因該處分之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基於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之謂。依本署 99 年 11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99802 號函事業如承受經核發機關「廢止」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廠,在廠房及設備完整(為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設備)且可正常運作者,符合前項說明之「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得申請試運轉。

四、故本案廢棄物處理廠如屬「撤銷」許可證者,自不符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定,然如屬「廢止」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廠,在廠房及設備完整且可正常運作者,符合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得申請試運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貴局函詢有關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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