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1款規定「有害性質消失」之認定標準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 規定「有害性質消失」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有害性質消失」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4 款規定,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之中間處理方法,應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又依同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之「洗淨處理」專用名詞定義:事業廢棄物貯存容器經水洗或溶劑清洗後,該貯存容器所含有害成分特性消失之處理方法。
二、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態樣眾多,無法從一解釋。原則上,曾裝載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桶子),應由處理機構一併處理,其有害物及容器(桶子),經處理機構依清理計畫書之處理流程處理後可視為無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