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許可證進行試運轉之備料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許可證進行試運轉之備料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許可證進行試運轉之備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經取得核發機關同意設置文件,於設置完成後,應提報試運轉期間及廢棄物來源資料,送請核發機關核備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
二、本案事業單位於取得同意設置文件進行試運轉時,其身分尚非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所稱之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則不受「應於收到廢棄物 30 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規定之限制;惟仍應遵依前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包含試運轉期程)等相關內容進行試運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