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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函詢該公司之負責人兼專業技術人員擬申請勞保退休後繼續執行現有技術人員之職務,是否合於規定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公司」函詢該公司之負責人兼專業技術人員擬申請勞保退休後繼續 執行現有技術人員之職務,是否合於規定一案。

內文

主 旨:「○○公司」函詢該公司之負責人兼專業技術人員擬申請勞保退休後繼續執行現有技術人員之職務,是否合於規定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0 月 17 日環署廢字第 1010091341 號函,專業技術人員之專任規定,係本於專業技術人員之專業精神,依類別專門負責執行法定任務。在實務上,對於專任工作之認定,係依其勞保、健保、薪資所得及服勤時間是否實際於設置機構從事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等客觀事實予以認定。故「勞保投保單位」僅為輔助認定是否為專任工作條件之一,是否符合專任規定,仍應審酌其薪資所得、服勤時間等客觀事實,依個案事實查核認定。

二、本案所詢於申請勞保退休後仍繼續執行現有專業技術人員之職務,如符合上開函釋之專任規定,尚屬合於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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