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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1條第2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後段「獨立分 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採衛生掩埋者,除第 37 條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二、前開規定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如採衛生掩埋法,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獨立分區掩埋。惟仍應注意不同廢棄物之相容性及安定性,且不得有減損、危害掩埋設施結構或污染環境等情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1條第2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