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1條第2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後段「獨立分 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採衛生掩埋者,除第 37 條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二、前開規定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如採衛生掩埋法,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獨立分區掩埋。惟仍應注意不同廢棄物之相容性及安定性,且不得有減損、危害掩埋設施結構或污染環境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