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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規廣告物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違規廣告物執行疑義,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規廣告物執行疑義,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二、本案業者規避標示電話號碼部分數字,如仍足供辨識,為確定污染事實,避免誤罰,應主動同時進行查證工作,查證該違規廣告物上之電話號碼確有作為廣告宣傳之用,作成紀錄或錄音存證,做為貴局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通知電信業者停話,及後續裁處之依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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