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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另查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如下:(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十三)瀝青分佈機(自動式、拖載式)。爰此,動力膠筏似非屬旨揭要點所稱之環保車輛。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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