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
要旨
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 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所稱駕駛是否包含動力膠筏駕駛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另查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如下:(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十三)瀝青分佈機(自動式、拖載式)。爰此,動力膠筏似非屬旨揭要點所稱之環保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