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申請清除許可證時,是否應具體表明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地點,如有違反者是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事責任一案
要旨
所詢申請清除許可證時,是否應具體表明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地點, 如有違反者是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刑事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申請清除許可證時,是否應具體表明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地點,如有違反者是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刑事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1 年 10 月 9 日廢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輔導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許可證」需登載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地點。本條規定係因立法當時廢棄物清理相關資訊未普及,且未建立完善申報制度,故為確保廢棄物清除、處理管道暢通理,因此要求清除機構應於許可證註明廢棄物之處理地點。
二、現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因考量本署已建置完善之事業廢棄物流向申報系統,可妥善追蹤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管道,已刪除清除許可證需登載處理地點之規定,故清除機構將廢棄物清運至與廢棄物產生源簽訂契約之處理地點,即屬合於規定。清除機構如未將廢棄物清除至上述之處理地點,亦未清除至其他合法處理地點,而非法棄置者,則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之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