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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釋示「公司被合併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運作該如何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釋示「公司被合併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運作該如何辦理」乙案。

內文

主 旨:釋示「公司被合併後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運作該如何辦理」乙案。

說 明:一、按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爰此,本案消滅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領有之毒性化學物質相關證件,均由 貴公司概括承受,相關證件倘未達「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應重新申請之規定,則僅須辦理變更即可。

二、另有關合併後,因 貴公司仍必須維持現有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而不會因合併而停止,請於公司完成變更後,檢送變更後的相關資料至本署進行資料庫之變更,俾利後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如運送、通關等);至於相關證件之變更,仍請依規定儘速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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