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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辦理○○飯店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興辦基地位於水質水源保護區,對本署97年1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770004195號函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貴府辦理○○飯店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興辦基地位於水質水源保護 區,對本署 97 年 1 月 17 日環署毒字第 09770004195 號函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府辦理○○飯店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興辦基地位於水質水源保護區,對本署 97 年 1 月 17 日環署毒字第 09770004195 號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函詢「…所稱 20 戶社區、20 戶民宿和擁有 20 間房間的旅館似產生同等規模之廢水量…」部分,說明如下:

(一)經查民宿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5間以下(即 1~5 間均可能)…;該辦法第 10 條規定,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不得設於集合住宅、不得設於地下樓層等,即民宿申請登記有所限制。是以,實難有開發 20 戶之社區,個別均提出民宿之申請,而登記成為擁有 100 間民宿房間之社區情形發生,先予敘明。

(二)20 戶社區和 20 間房間的旅館產生類似規模廢水量之估算方式如下,以供參考:

1.20 戶社區:2010 年澎湖縣每戶平均人口數為 2.83 人,則約產生 56.6 人之每日生活廢水。

2.20 間房間的旅館:若有雙人房 10 間、四人房 10 間且平均住房率為 90% ,則約產生 54 人之每日生活廢水。

二、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雖未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第 2 項第 6 款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係以廢水產生量每日不得逾 20 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仍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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