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計畫」案需要,函詢○○縣○○土地,是否為「限制發展地區」,得否申請開發建築一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計 畫」案需要,函詢○○縣○○土地,是否為「限制發展地區」,得否申請 開發建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計畫」案需要,函詢○○縣○○土地,是否為「限制發展地區」,得否申請開發建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縣○○土地,係經○○縣環境保護局○○年○月○日○○字第○○○○號函:「該址係屬○○溪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行政區域範圍。」,另依「變? 臺灣? 、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 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乃屬資源生產敏感之「限制發展地區」。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前項第 1 款至第 9 款及第 12 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另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2款所稱污染性工廠,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各業別之工廠;該細則第 9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
四、是以,有關上述土地得否申請開發建築,需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另上述土地是否亦屬「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之其它「限制發展地區」,建請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為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