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得否准予伐採或實施造林疑義一案
要旨
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得否准予伐採或實施造 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得否准予伐採或實施造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第 5條第 2 項第 1 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涉及相關目的事業法令,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包括: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19 條或第 22 條規定者。
(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2 條之 1 規定者。
(三)違反森林法第 9 條、第 30 條規定者。
(四)違反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者。
二、綜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進行伐採或造林等行為,不得違反上述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