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准予伐採是否涉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案
要旨
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准予伐採是否涉及「飲 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准予伐採是否涉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第 5條第 2 項第 1 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涉及相關目的事業法令,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包括:
(一)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2 條、第 19 條或第 22 條規定者。
(二)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2 條之 1 規定者。
(三)違反森林法第 9 條、第 30 條規定者。
(四)違反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者。
二、是以,有關 貴縣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土地,經土地權利人向 貴府提出林產物採運申請,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砍伐、採運林木行為,且未違反上述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則無涉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反之,則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該主管法令、飲用水管理條例及行政罰法進行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