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貴縣○○休憩中心之○○段○○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可否認定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貴縣○○休憩中心之○○段○○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 質保護區內,可否認定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之污染水源 水質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貴縣○○休憩中心之○○段○○地號土地部分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可否認定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用地範圍其中○○段○○地號部分土地(○○公頃)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本條例第 5 條第 2項雖未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第 2 項第 6 款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係以廢水產生量每日不得逾 20 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本案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為完全禁止之行為。惟如開發案用地範圍完全未涉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則其開發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範。
二、另查「○○休憩中心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變更內容對照表」業提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審查,該案之審查及准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請 貴局加強稽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