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函詢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認定適用案
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非法砍伐 林木或開墾土地」認定適用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認定適用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明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 12 項污染水源水質行為,然由於 12 項污染水源水質行為所涉及層面甚廣,非單一主管機關所能認定,合先敘明。
二、查本署 102 年 2 月 4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11273 號函及同年 3月 25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24351 號函內容略以: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第 5 條第 2 項第 1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所指「非法」,係為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相關目的事業法令,應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