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亦即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環境用藥相關許可證照之環境用藥業者,始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節,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且授權係為商業之協議,亦不可取代公法上之義務,故環境用藥廣告仍須依該法第32 條規定辦理。

